公章使用不當帶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你有必要知道
每個公司都備有自己的公章,并且在與外界發生法律關系的過程中,印章起著在形式上代表單位意志的作用。公章代表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功能是相同的,但公章可以脫離法定代表人而獨立存在,獨立發生效力。企業印章代表著企業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確使用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
因公司對公章管理不善,導致公章不當使用的情況如下:
1、借用行為,即借用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2、盜竊、盜用行為,即盜竊、盜用公司公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私刻公司公章簽訂經濟合同,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公司對該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公司不承擔責任。
3、滯后管理行為,即公司承包、租賃合同期滿后,已經按規定辦理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持有的公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原承包人、租賃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賃公司的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公司對被害方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聘用的人員被解聘后,或受單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托后,公司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公司公章簽訂經濟合同,如果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上述情況下,對公章負有保管義務的人員,應當依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承擔責任。除管理不善外,因遭受脅迫、欺詐、或趁人之危等非難,或因重大誤解,或簽訂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情勢而加蓋公章的行為,是違反公司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依據中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行為,公司可行使變更權或撤銷權,從而阻卻公章的效力。但此種情況下,公司應承擔提出證據證明加蓋公章的行為屬于違反公司真實意思表示的責任,而且,變更權或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而不能自行行使。
對公司陷入非難境地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應當依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承擔責任。